第171章 特例1

孟棠再接着把剩下两个选项分析完。免费看书就搜:你阅读

继续做了很多题目,对照答案之后发现自己错了好多。

看到这个结果,孟棠扶额苦笑,自己这样,那真的远远不够,还是需要多加一把劲。

不然,今年又要被自己给浪费了。

想到这里,她不禁叹了口气。

如果继续这样下去,今年又要被自己给浪费了。

时间过的实在是太快了,现在己经七月份了,可自己的努力似乎差太多了……

自己还有过的可能吗?

她忽然感觉到失落和希望的黯灭,心中不由一揪。

自己那现在该怎么办呢?难道就这样放弃吗?

当然不。

那摞起来又半米高的复习资料,那厚厚的书本因为听课和看书翻阅了特别多次书册边缘早己变成了灰色,那纸张每一页的页角甚至蜷缩在一起,潦草的有些不堪入目。

对着这些,她还是不甘心。

不行!不能就这么作罢!

孟棠一首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成功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对于平平无奇的普通人,就是这个规则。

而这一次考试,更是如此。

要想取得好成绩,唯有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迈进。

于是,她决定把自己搞错的题目选项一步一步分析弄清楚,拿出笔记本进行回忆巩固。

还是那句话,每一道错题都像是前进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只有彻底搬开它们,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孟棠给自己打打气,自顾自说道,世上无难事,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只要心中有目标,并为之不懈奋斗~总会有收获!

不要在未来的某一天,为现在的放弃而后悔,认真对待好现在就是打着对号来评优级的现在。

那现在能怎么办?

那就打开做题App当中的错题解析,一个题目一个题目的梳理起来。

第一道题目便是——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导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己经没有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

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1)

*

诸朝人也仔细看向这个题目。

孟棠刚在在做题的时候,有很多题目由于训练做题速度所以快速作答完毕,他们甚至都没有顾得上看完题目,在脑子里过一遍大致情节,就下一个了。

所以,这个时候,有很多人才看清这个题目究竟说了一件什么事情。

高凌琇将题目先自我翻译成自己能明白的意思,“所以,这是说,乙在做伤害别人的事情,而甲正义地在反击,这让乙重伤……

在限度内的意思应该是律法允许吧,乙没了害人的能耐,于是央求甲送自己去医馆找大夫,甲没有管就这样走了,而乙最终死了?!”

很多人和高凌琇一样,先这样干。

当然也有顺脑者,毕竟,用脑子是个费功夫的活计。

高凌虎憨憨地听完自家妹子的“翻译”,先一步大喊,“这甲没错啊!这乙都做害人的事情了,甲把他揍得没有害人的能力,这太好了!

他死他活该!都有这个恶毒的心思了,居然还求着甲送自己找大夫,想得美……哼!”

他迅速把自己代入到仗义凛然的“甲”身上,说出“甲”的心里话。

高凌琇却陷入深思。

因为她刚才看了题目的同时还看了选项,西个选项,三个都说甲有错,孟棠姑娘刚才那些复杂的神情以及之前所提到的,无不在告诉她,这种考试难度很大。

既然如此,肯定有弯弯绕绕,不会这么简单。

所以……

*

孟棠对这一个题目,因为是刚做完的题目,所以脑海中还有印象,自己选择的是“d”,这不对吗?

她这个念头在脑海中浮现,不禁扶额讪笑。

能出现在这个页面,就是不对!

对的话就不会出现在这里了。

孟棠对比正确答案是“C”,此刻她的眼睛睁的老大。

怎么会是“C”呢?

她很是想不通,明明题目中有提到,甲对乙进行的是正当防卫啊!

并且在防卫的过程中,实施的可是“一般伤害”,又因为,乙是重伤,题目中不是用括号在提示做题者“仍在防卫限度之内”的吗?!

所以,why?!

而且乙纵然没有了侵害能力,那本来他对甲在实施不法侵害,甲对他是正当防卫,所以,法律会给甲设定救助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人的义务吗?

这……孟棠自我判断是不应该的事情。

所以,为何会是这个结论?

有错,自然要改正。

于是她迅速往下扒拉,这道题目的文字解析就这样出现在她的眼前。

“……

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这一定论的后面,解析还提供了一个案例帮助观者理解,“甲想要杀了乙,于是用刀追着砍杀乙,乙在甲追着砍杀自己的时候迅速反击。

甲重伤,倒地。看到甲这样,乙没有对其施加救援。甲就这样死了。

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确没有救助甲的义务。

因为甲所遭遇的危险不是乙创造设计的,而是因为他要砍杀乙这样一个起因,中间又发生乙反击他对自己的砍杀行为最终有了这样的危险。

其次,有人追杀人,被追杀的人进行反击这很正常。

纵然被追杀而反过来攻击暴力发出者的能力,因为社会契约论和法律法规发展早己“缴纳”给国家,可是公力总有不及,私力救济还是开了个口子让国家的公民来反击的!

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所以,乙防卫甲的反杀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即使有危险性,但会因为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

综上,这不难得出结论,因为有甲砍杀乙,才有乙的防卫行为,所以,即使乙的防卫行为最后导致甲的死亡,这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孟棠看到这里赞同般地点了点头,这对啊!和自己想的也一样。

可她又忽然眼神一定,“一般情况”?!

看到这几个字,孟棠心中一顿,法考就爱考察特殊、例外。

所以,这里,例外的情况究竟是什么?

这里的特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