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宽宥至此?!

各朝各代人听到孟棠讲了这么多,反应各异。免费看书搜索: 我的书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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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咸阳宫中。

嬴政失去了以往的面无表情,此刻皱眉看向天幕。

此子分明有罪,为何后世……?

他虽然不是从这一刻才意识到,后世的律法对人太过宽待,哪怕是做错了事情的人。

那这次,这两个选项未免太过宽待些了吧!

关于第一个选项,在嬴政的眼中,他虽然不赞成儒家作为统治国家的主流政治学说,但对于基本人伦还是承认的。

昔日商公变法图强,为巩固秩序性,连坐制度在夏朝到战国时期就己经存在,而秦朝是将连坐制度正式确立。

在经过几代秦君的不懈努力,将连坐制度在商鞅变法之后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所以,秦朝为了秩序的严谨性而将其系统化和扩大应用。

此类案件要是发生在秦朝,如此泯灭人伦,身为人子,眼睁睁瞧着自己的母亲被家中雇佣的仆人施加虐待,这严重违背秦朝注重秩序的法家统治主义。

是故,嬴政以为,此子理应比保姆所受刑罚多加一等。

至于第二个选项,子犯盗窃,父见之不理,这也是一起严重违背秦朝注重秩序的法家统治主义的案件。

尤其,父母对子女有教养之职责,而题目选项当中干的这位父亲在看见自己的儿子盗窃却不行使自己的教养职权,这更该重罚!

但这位失职的父亲受到重罚是基于他缺失的教养行为。

故给王某定罪理所当然!

“不作为犯罪”,这个说辞在这个案件中倒是严丝合缝。

可盗窃的恶果不止是失职的父亲个人所导致的,十岁的孩子也应该承担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惩罚。

嬴政露出冷峻的神情,他一点也不相信,一个犯罪的人在不受惩罚之后会积极改过。

那律法的存在有何意义!

后世的律法宽待于人,尤其对于这种小孩,宽宥良多,这样的律法嬴政不赞同但也管不着。

但嬴政绝对不容许自己的大秦要宽宥小孩至此种地步!岂有此理!

因为孟棠这么一通分析下来,盗窃了的小孩照着如此分析下来,居然无罪?!只是给其父定罪判刑?!

年纪小又如何?!

年纪小就是挡箭牌?!

更何况,十岁也不小了。

十岁的话,那给他判处徒刑或者髡刑的确太过火,那罚一些钱不过火吧!

让其父母先行承担双倍压付在官府,等待其长大有充足劳作能力的时候再来拿着自己的所得付给官府,再解除父母的压付也要啊!

所以,这何来无罪之说!

*

唐朝。

李世民蹙眉,眼神中也有疑惑。

小孩需要特殊对待这样的道理他不是不明白。

《唐律疏议》在其中可是有这条体恤幼小的条款的,大致意思便是无论盗窃情节轻重,儿童均不承担刑事责任。(1)

可这条有个前提,那就是仅限于七岁以下的小孩。

可这天幕中的题目所提到的这个孩子,却己经10岁了。

这依照唐律,在7岁到10岁这一年龄段的小孩,所犯罪行,“轻罪可免,重罪上报”(2),其中的轻罪便是指盗窃、伤人等一般罪行。

这里的“免”说的是免于处罚,可也不是免罪,免于处罚的定论指的是有罪,只是罪所对应的罚是可通过缴纳钱财来减免的。

这便是赎刑!

所以他片刻犹疑的看向长孙无忌、魏征等人,“朕的唐律是不是严苛了些?”

但紧随其后,李世民又迅速的摇了摇头,“一朝一律!不得生搬硬套!东施效颦不可为!”

李世民恢复了自信,他的眼睛又开始变得亮晶晶的。

诸臣皆宠溺地看向自家陛下,点头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