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底线(修)
关于这部分是这样考虑的,我们把犯罪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做客观违法阶层。首发免费看书搜:看书屋 第二个阶段叫做主观责任阶层。
这个理论在当前华国发展迅速。
十多年前的时候,华国并不适用这一理论。后来在一代又一代人的推动下促进这一理论的推广适用。
该理论认为……前者是指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客观违法性;而后者是指这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受谴责,又称可谴责性。(1)
一个行为,只有符合前者,才会进入后者的讨论分析过程当中。
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人干了有危害性的事情,法律才有可能给他定罪。
这个小孩的行为在前者,符合,因为他在客观上的确干了偷窃的事情,偷窃,属于社会危害性大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
但进入后者阶段,这个小孩只有十岁,而我们当今的可谴责年龄却是从十二岁开始起算的。
虽然,由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行为人年龄在这二十年左右愈加低龄化发展,但是刑法的修订之路却存在滞后性。”
*
宋朝。
“滞后性?”赵匡胤顺手摸着自己的下巴用疑惑的语气重复了这三个字。
虽然,这己经不是孟棠第一次讨论年龄对于定罪的影响了,但他作为皇帝,一时之间还是不能理解后世的律法为何会有滞后性。
律法本就是惩罚人的,怎会允许有人逃脱。
如孟棠姑娘之前所说,在自己所在的这个时代,道德用来制服人很管用,并且融入在律法当中。
“矜老恤幼”自然在其中。
可是赵匡胤自己对此的印象关于细节部分,不是很深,但还是有个大致了解。
比如,小孩偷窃,小孩也是有罪的,只是可以不用蹲大牢?!
赵匡胤想到这里,也把这些内容用反问的语气随口说了出来。并看向前几位大臣。
他不确定,但他知道正确答案的撰写人就在自己眼前。
站在一旁的十几位大臣,站在前几位之中,就有担任工部尚书并判大理寺的窦仪。
《宋刑统》就是他所主持编纂的。
察觉到皇帝看向自己的目光,窦仪上前一步道:“禀告陛下!我朝律书的确如此规定。
在《宋刑统·名例律》中,于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患有废疾(指身体有严重残疾影响正常生活者)者……犯下流罪以下之罪行,允之可通过缴纳赎金来替代……
但若犯的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或遇赦仍需流放……则不用此条。
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指精神或智力有严重缺陷者)者,如犯有反逆、杀人应死者,则需要上请朝廷裁……
若是盗窃或伤人,则同样可允之缴纳赎金代替刑罚。(2)
是以的确如陛下所言!”
赵匡胤觉得本朝给予幼者算是较大的宽宥了,可在孟棠姑娘所在的后世,小孩居然没罪,因为律法规定不能谴责?!
这……真是岂有此理?!
难不成不害怕有人专门培养孩子以此为生,那岂不多生乱?
按照后世的这个所谓“间接正犯”的规定,只处罚背后的指导者?这怎么能够?
依赵匡胤而看,这不足矣!
更甚居然还有……十岁不谴责?那杀人放火谋逆都不追究?这什么情况?!
而且,这是律法滞后所导致的?!
他也不能理解,惩罚人的律法为何不能应事而变……所以怎么会有滞后性?
在特别重大的案件上,这岂不出乱子?!
赵匡胤经历颇丰,自然知道有小孩所犯罪行比大人还要恶劣,
他曾听闻,有一小孩没有亲人,全村给口吃的,但却只因为和村长孩子一起干了坏事,但村长只打了自己的孩子而不打自己,于是觉得村长对自己不够关爱,
于是给残暴的后梁军队带路首接活生生把养了自己几年的村子给屠杀了……
那子干这个事情的时候,才八岁而己!
律法如果宽宥太过,那后果……赵匡胤对此不敢苟同。
起码,自己本朝的律法不能如此。
可转念,他想到孟棠以及出现在天幕之上,来自同时代的后世人,那一个个眼神中的天真、气色和身体状况,以及后世华国的繁华和强大,他又矛盾了。
*
孟棠继续细致地分析着:“我刚才说到过间接正犯的辨析特点,而在这个选项中,也需要判定王某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引起’的这一点,不存在。
王某十周岁的儿子并不是在王某的诱导或者教唆之下产生了盗窃的犯意并且实施盗窃行为的。
而‘支配’这一点也没有,王某并没有积极维持儿子的盗窃行为。他只是本来有教导儿子的职责,但却对儿子的行为不制止。
所以,王某不构成间接正犯。
至于王某的不制止行
为,却是构成了盗窃的不作为犯罪。
父母有教导孩子的职责,并通过这一职责衍生出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理所当然,刑法也在设定义务的时候,将这一职责化定为父母对孩子行为的监管义务。
法律,是一个人行为的底线。
刑法不能要求父母把每一个孩子教育成人中龙凤,但要求遵守法律的规定这一底线要求还是可以纳入其规制范围的。
是故,王某对自己儿子的监管义务未履行到位,他本来需要制止儿子的违法行为,也就是盗窃,可他却置之不理,不管不顾。
在刑法上,没有做到刑法上规定的需要做的事情,这构成不作为犯罪。